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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時報【林偉信╱台北報導】大樓廁所異味

台灣DHC公司2010年在奇摩購物中心網站,刊登「DHC全效淨白防曬乳」廣告,內容載有「能在肌膚表面形成保護膜,預防陽光害肌膚」等詞句,遭台北市衛生局以未經申請核准為由裁罰3萬元,該公司聲請釋憲,大法官會議昨作成釋字744解釋,認為此規定違反保障人民言論自由,即日起失效。

民眾在網路或媒體上刊登化妝品廣品,依「化妝品衛生管理法」第24條及30條規定,須事先向各地衛生局申請核准,不過,去年9月,行政院會針對「化妝品衛生管理」已通過修法草案,廢除化妝品廣告事前審查制度,但增訂化妝品不得標示、宣傳或廣告醫療效能。

大法官會議認為,化妝品廣告採取事前審查制度,已形成對言論自由的重大干預,況且這些廣告的功能,只是在誘引消費者購買化妝品,採取事前審查制度,違反憲法比例原則。

大法官會議指出,依現行法規定,化妝品可分為含藥及一般兩大類,所謂的含藥對於人民生命、身體及健康影響雖較一般化妝品高,但不會直接造成威脅,且成除浴室異味廁所異味須通過藥品審查,含藥化妝品廣告沒必要再事先審查。

至於廣告不實,大法官會議表示,此部分另有法令禁止及處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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